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佳东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建国路109号。
负责人:曲敬东,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张秋,女,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兰县兴隆社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佳东支行与张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偿还借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偿还案款及利息。如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黑0804执恢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