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方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抚松县。
被告:崔云强,男,****年**月**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靖宇县。
审理经过 原告于方东诉被告崔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方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崔云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于方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欠款10000元,并给付利息至给付本金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1992年被告因事向原告借款10000元,当时约定月利息1分,并口头答应1个月内将本金和利息全部给付。但是被告不讲信用,以各种理由推脱了几年之后,被告竟人间蒸发找不到了。2020年10月29日经原告艰苦的查找,才在靖宇县靖宇镇找到被告,被告同样以暂时没钱给付为由,又重新给原告出具了10000元的欠据,并在欠据中约定利息利率0.01元。之后原告又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又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无奈起诉至人民法院,请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崔云强未到庭也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0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利率月0.01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该笔欠款至今未偿还。
以上事实有2020年10月29日借条入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崔云强向原告于方东借款,并且有借条为凭,可以认定于方东与崔云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债务应当得到清偿,故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崔云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于方东借款10,000元。
二、被告崔云强从2020年10月29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月利率0.01元给付原告于方东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崔云强负担。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