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任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河北某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
审理经过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河北某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任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被告河北某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退还会员卡费1600元。二、请求判决本案诉讼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应按法律规定提供明确的被告,包括提供被告明确的姓名、住址、电话等联系方式。原告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不能向法院提供被告明确的地址。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任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