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易志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原告:文峰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红,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薇,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慧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告:肖朝晖,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被告:周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细红,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高建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审理经过

原告易志奇、文峰煜因与被告李慧星、肖朝晖、周伟、高建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易志奇、文峰煜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慧星、肖朝晖、周伟、高建峰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进行处分,该申请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对原告易志奇、文峰煜撤回对被告李慧星、肖朝晖、周伟、高建峰起诉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易志奇、文峰煜撤回对被告李慧星、肖朝晖、周伟、高建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由原告易志奇、文峰煜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周长军 人民陪审员  周觉军 人民陪审员  彭金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唐莉 代理书记员  邹 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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