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初中,无业,户籍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因本案于2020年7月30日被羁押,2020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以潮枫检一部刑诉[2020]Z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嘉犯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佩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7月3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潘嘉独自一人窜至潮州市枫溪区**********下,利用随身携带的撬锁工具盗走被害人黄某越一辆赛鸽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92.60元),后将该车驾驶至潮州市湘桥区***准备寻找买家进行销赃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案发后,赃车被追回发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嘉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嘉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嘉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潘嘉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公诉机关提交了物证、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被告辩称
被告人潘嘉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潘嘉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嘉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潘嘉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30日起至2020年11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