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伍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被告:马金海,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审理经过原告伍轶与被告马金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伍轶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伍轶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审判员曹江宁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雷建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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