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沁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进荣,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志梅,甘肃银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定西市清吉淀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
法定代表人:马儿目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凯龙淀粉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
法定代表人:李国栋,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定西市清吉淀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凯龙淀粉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11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部分银行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部分收入;
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部分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