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区分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负责人:王某,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区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兵,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杨春寿,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被执行人:刘志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被执行人:王新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被执行人:伍传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被执行人:阿勒泰地区维多利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法定代表人:刘家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阿勒泰地区维多利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邓大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系福海县维多利农资销售部负责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被执行人:彭福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西福海县维多利农资销售部职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发,男,****年**月**日出生,系阿勒泰地区维多利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职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区分行与杨春寿、刘志春、王新军、伍传东、阿勒泰地区维多利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邓大芳、彭福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杨春寿、刘志春、王新军、伍传东、阿勒泰地区维多利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邓大芳、彭福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春寿、刘志春、王新军、伍传东、阿勒泰地区维多利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邓大芳、彭福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阿勒泰地区维多利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新疆阿勒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有存款账户,本院于2021年5月6日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划拨被执行人阿勒泰地区维多利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新疆阿勒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的存款127414.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郑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