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绿园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委托代理人:袁泉,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吉昌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建筑工程公司。

被执行人:长春市东兴工贸公司。

被执行人:吕长友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绿园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吉昌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建筑工程公司、长春市东兴工贸公司、吕长友因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995)年二经督字第349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12月16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部门、保险公司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查明

经查,被执行人吉林省吉昌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建筑工程公司、长春市东兴工贸公司、吕长友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现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绿园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已获得司法救助,并已签定终结执行息访协议书,同意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吉0105执恢424号案件的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存在隐匿、转移、变卖财产等规避执行行为,人民法院将恢复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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