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女,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告:蒋某成,男,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告:蒋某杰,男,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蒋某成、被告蒋某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蒋某成、被告蒋某杰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蒋某成、被告蒋某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翟海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朱孟杰 书 记 员 张诗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