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任丘市燕迪汽车租赁部,地址:任丘市裕华东路香港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82MA09LYB963。 经营者:孙瑞领,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地址:任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雪昊,河北远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曹惊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任丘市。
审理经过
原告任丘市燕迪汽车租赁部(以下简称“燕迪汽车租赁部”)与被告曹惊伟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燕迪汽车租赁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雪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惊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燕迪汽车租赁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租赁费992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租用车牌为冀J×××××大众迈腾汽车,租期至2020年12月6日,约定租金每天400元。后被告又于2020年12月28日租用车牌为冀J×××××大众宝来汽车,租期至2021年1月21日,约定租金为每天280元。现被告共给付租赁费42400元,仍拖欠9920元未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 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曹惊伟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8月13日,原告燕迪汽车租赁部与被告曹惊伟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书》,从原告处租用车牌为冀J×××××小型轿车一辆,起驶时间:2020.8.13.12,终止时间:2020.12.6.16,租金标准:400元/天,备注:10.3号收300元6号收2000元9号收2000元12号收2000元18号收2500元10.26号收313转来500元11.2号收2万元12月11号收2000元12.21号收1100元1.4号收5000元1.11号收2000元1.14号收3000元。 2020年12月28日,原告燕迪汽车租赁部与被告曹惊伟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书》,从原告处租用车牌为冀J×××××小型轿车一辆,起驶时间:2020.12.28.11:30,终止时间:2021.1.21.17,租金标准:280元/天,备注:24天。 本院认定,被告曹惊伟从原告燕迪汽车租赁部租用汽车,已支付租赁费42400元,尚欠租赁费9920元,有《汽车租赁合同书》证据证实,予以确认。原告燕迪汽车租赁部主张被告支付租赁费992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被告曹惊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及答辩权利,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曹惊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任丘市燕迪汽车租赁部租租赁费99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曹惊伟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关云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郝海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