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攀,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汉川市,汉族,初中文化,原武汉楚江典藏艺术品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洋,系北京观韬中茂(武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胡长登,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孝感市,汉族,中专文化,原武汉楚江典藏艺术品有限公司“鉴定师”,户籍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现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2014年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后经减刑于2017年3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 辩护人彭绪国,系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吴海露,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汉川市,汉族,高中文化,原湖北翰怡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汉九添艺术品有限公司业务总监,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现住武汉市汉阳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森,系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 辩护人刘斯凡,系湖北耀久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叶迪寿,男,****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汉族,初中文化,原武汉九添艺术品有限公司股东、总监,户籍地江西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 辩护人梁幸,系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杨欢,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中专文化,原武汉楚江典藏艺术品有限公司业务总监,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现住武汉市硚口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林利,系湖北法正联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龚梅,女,****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兴山县,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武汉楚江典藏艺术品有限公司业务总监,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兴山县,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黄雷,系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刘变,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汉川市,汉族,初中文化,原武汉楚江典藏艺术品有限公司业务总监,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姚倩,系湖北法正联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叶建荣,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麻城市,汉族,初中文化,原武汉楚江典藏艺术品有限公司业务总监,户籍地湖北省麻城市,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海霞,系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陈亚军,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汉族,初中文化,原武汉楚江典藏艺术品有限公司业务总监,户籍地湖北省仙桃市,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郭隆,系湖北法正联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周辉,曾用名周旋,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汉族,高中文化,原武汉楚江典藏艺术品有限公司网络维护员,户籍地湖北省仙桃市,现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丽君,系湖北君与时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硚检二部刑诉[2020]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攀、胡长登、吴海露、叶迪寿、杨欢、龚梅、刘变、叶建荣、陈亚军、周辉犯诈骗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攀、胡长登、吴海露、叶迪寿、杨欢、龚梅、刘变、叶建荣、陈亚军、周辉及辩护人杨洋、彭绪国、杨森、刘斯凡、梁幸、李林利、黄雷、姚倩、李海霞、郭隆、张丽君到庭参加了诉讼。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本案于2020年5月11日中止审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至2018年期间,彭某才、罗某3(均另处)等人先后在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387号大武汉家居广场H栋23层14号等地注册成立武汉九添艺术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添公司”)、武汉楚江典藏艺术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江公司”)、湖北省中古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古公司”),上述公司系关联公司,主要管理层及中层人员基本一致,被告人刘攀、吴海露、胡长登、龚梅、叶迪寿、刘变、杨欢及周某5(另处)等人先后担任九添公司、楚江公司股东。 2017年5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刘攀、胡长登、吴海露伙同被告人叶迪寿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使用九添公司、楚江公司的名义,通过网络推广、电话营销等方式获得多名被害人联系方式,以邀约话术将被害人骗至公司,引诱被害人对其藏品进行鉴定,收取鉴定费用,并采取谎称公司系古玩收藏品指定鉴定单位、虚报藏品价格、变相夸大藏品价值、虚构买家购买藏品意愿、诱导被害人对藏品进行成分含量检测等方式,诱骗被害人大幅抬高藏品报价,按藏品报价与被害人签订所谓服务合同,以提供拍卖及藏品展销服务为由,多次骗取多名被害人高额服务费,后又采取伪造藏品展览、销售现场,谎称该公司有大量买家资源并对其藏品已履行展销、拍卖服务,编造藏品流拍等方式拖延被害人,防止其追索被骗服务费。该违法犯罪团伙中被告人刘攀为九添公司法定代表人、楚江公司总经理,负责管理公司全面事务。被告人胡长登为楚江公司“鉴定师”,负责鉴定藏品真伪。被告人吴海露为九添公司监事、业务总监,负责管理公司销售工作及监督业务员开展工作。被告人龚梅为九添公司、楚江公司业务总监,负责管理公司销售工作。被告人叶建荣、杨欢、刘变、陈亚军、叶迪寿为楚江公司业务总监,负责管理公司销售工作。被告人周辉为楚江公司网络维护员,负责网络运营维护。 2019年1月,被告人杨欢、吴海露、胡长登等人另行注册成立湖北翰怡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公司核心成员均来自楚江公司,经营手法与楚江公司基本一致。 经司法审计,被告人刘攀等人以九添公司名义骗取姜某等67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660690元,另尚有19名被害人未进行确权,未确权金额共计人民币327000元,以楚江公司名义骗取付某等65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748296元,另尚有10名被害人未进行确权,未确权金额共计人民币45700元。被告人刘攀等人将上述所骗钱款少部分用于发放员工工资及提成、网络推广、场地租赁等日常开销,其余均分赃挥霍。 2019年6月3日,民警将被告人刘攀、胡长登、吴海露、叶建荣、龚梅、杨欢、刘变、陈亚军、周辉抓获归案。2019年10月12日,民警将被告人叶迪寿抓获归案。
被告辩称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报案材料、扣押清单、工商登记注册资料、POS机开户信息及流水、银行交易明细、工资汇总表、业绩统计表、奖励方案、董事会通知函、综合服务合同书及附件、收据、邀约话术单、租赁合同、推广服务协议、推广服务合同、刑事技术照片、证明、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证人黄某3、杨某、刘某5、向某、周某2、魏某、张某1、胡某2、邓某1、韩某、胡某3、胡某4、黄某2、刘某6、孙某2、谭某、田某3、王某3、肖某、徐某2、张某2、张某3、郑某2、周某3、周某4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姜某等人的陈述、司法鉴定意见书、审计报告、搜查、扣押、辨认笔录、微信聊天截图、电子数据光盘、身份材料、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以及十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攀、胡长登、吴海露、叶迪寿、杨欢、龚梅、刘变、叶建荣、陈亚军、周辉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定十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胡长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刘攀、叶建荣、刘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攀、叶迪寿、杨欢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均当庭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胡长登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罪名及基本事实不持异议,但对指控金额持有异议,辩解称有关楚江典藏公司的指控事实中,其系于2019年4月15日到武汉楚江典藏艺术品有限公司上班,至案发其只上了一个半月班,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共同犯罪的总金额是不对的,应按照上班期间的金额计算。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海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罪名不持异议,但对指控事实持有异议,辩解称其未在武汉楚江典藏艺术品有限公司上过一天班,也没有拿一分钱,就楚江典藏公司其没有共同犯罪,其是不知情的。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龚梅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罪名及基本事实不持异议,但对指控金额提出疑议,认为其系武汉楚江典藏艺术品有限公司市场部五部的总监,担任的职务只是分管部门的销售业务而非公司的全面销售业务,对指控金额没有划分部门感到疑惑。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变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罪名及基本事实不持异议,但对指控金额有一定疑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叶建荣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罪名及基本事实不持异议,对指控金额有一定疑问,认为指控金额将其个人及所管理部门没有涉及的都计算在内不妥,其没有管理公司。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亚军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罪名不持异议,但对指控事实持有异议,辩解称其仅在楚江典藏公司上班,不应将楚江典藏公司之外的其他公司涉嫌犯罪的金额认定在其犯罪金额中。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辉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持有异议,辩解称其工作职责不是网络维护,而是电脑维护和网上发布文章,其行为应不构成诈骗罪,至于所谓指控犯诈骗罪的金额,其认为仅应认定其所获工资数额。请求法庭在查明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其作出公正判决。 被告人刘攀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攀犯罪的基本事实不持异议,但对罪名及指控金额持有异议,认为本案的被害人不同于普通诈骗罪的被害人,而是参与市场经济的经营主体,结合犯罪侵犯的法益,应以合同诈骗罪对被告人刘攀定罪处罚。同时有关指控的犯罪金额中,基于鉴定收藏品的过程仅仅反映收藏品的年代等,在这一点基础上的鉴定过程不完全是诈骗,故基于该事实收取的费用不应视作诈骗犯罪金额。被告人刘攀并非公司实际控制人,只是基于实际控制人的信任担任公司管理人员,亦不是实际最终受益人,应当认定其为起次要作用的主犯,且被告人刘攀具有坦白情节。请求法庭在查明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基于上述理由对被告人刘攀从轻处罚。 被告人胡长登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长登犯罪的基本事实不持异议,但对罪名及指控金额持有异议,认为本案罪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同时被告人胡长登的犯罪金额应以2017年8月至2018年6月在九添公司工作期间和2019年4月15日至同年6月3日在楚江典藏公司工作期间的犯罪金额计算,且被告人胡长登并非楚江典藏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在该公司所任职务仅仅为鉴定师,应不构成主要犯罪人员。请求法庭在查明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基于上述理由对被告人胡长登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吴海露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海露犯罪的基本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吴海露在九添公司的行为以及后期楚江典藏公司的行为若构成犯罪,应根据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行为表现出的公司成立之后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相应费用,其本质是通过市场行为获取利益,行为侵害的法益除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外,更重要的是市场秩序,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合同诈骗罪而非诈骗罪定罪量刑。被告人吴海露入职九添公司时,该公司的运营模式已经确立,被告人未参与制定九添公司的工作制度,其虽短暂担任九添公司股东、总监及监事,但没有从九添公司分红,相比未到案处理的九添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受益人,被告人吴海露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应当认定其为从犯。被告人吴海露后期按照合法模式成立新公司的行为亦反映其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吴海露从未在楚江典藏公司工作及担任职务,不曾担任该公司股东,不应为楚江典藏公司的业务承担法律责任,若认定其参与筹备楚江典藏公司的行为属于共犯行为,也应当认定被告人吴海露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共同犯罪虽适用“部分行为全部责任”规则,但是全部责任并非同等责任,每名被告人应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地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中的重要标准就是应当承担的犯罪金额,具体到本案,被告人吴海露应当承担的犯罪金额较小,其仅应对其实际参与、提成并经审计确权的业务数额承担责任,且被告人吴海露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愿意退赃。综上,请求法庭在查明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基于上述理由对被告人吴海露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叶迪寿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迪寿犯罪的基本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本案构成诈骗罪证据不足,因为被告人叶迪寿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又未非法占有全部服务费,且具体行为中鉴定、检测、签合同及拍卖确实履行了,鉴定、检测及拍卖对部分被害人确实具有一定的真实价值,不能因没有产生实际交易就完全认定为诈骗,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叶迪寿涉嫌犯罪的金额应结合案件事实、情节认定为其个人直接参与的金额。被告人叶迪寿在九添和楚江典藏两家公司实际均是以业务员的身份从事工作,没有作为组织、管理人员等积极参与犯罪,其在九添公司虽登记为股东,但实为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某5诱骗而为,没有实际出资亦未享受股东权利,综上,被告人叶迪寿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叶迪寿当庭自愿认罪,真诚悔罪,愿意退赃,且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请求法庭在查明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基于上述理由对被告人叶迪寿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杨欢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欢犯诈骗罪的基本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认为被告人杨欢不应对全部犯罪金额承担责任,仅应对被告人杨欢在九添及楚江典藏公司任职期间个人实施的诈骗金额负责。被告人杨欢虽名义上为九添及楚江典藏公司股东,但并未出资亦未领过分红,其不是共同犯罪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杨欢当庭自愿认罪,具有真诚悔罪表现。请求法庭基于上述理由对被告人杨欢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龚梅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龚梅犯罪的基本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龚梅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合同诈骗罪而非诈骗罪定罪量刑。被告人龚梅不是九添及楚江典藏公司的股东,虽签署了股东协议书,但未实际出资,亦未实际获取股东收益,亦未参与公司管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龚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当庭自愿认罪,且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其家属愿意代其退赃。请求法庭在查明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基于上述理由对被告人龚梅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变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变犯诈骗罪的基本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认为被告人刘变不应对全部犯罪金额承担责任,仅应对被告人刘某7九添及楚江典藏公司任职期间个人实施及担任总监所管理业务员实施的诈骗金额负责。被告人刘变虽名义上为楚江典藏公司股东,但并未出资亦未领过分红,其不是共同犯罪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刘变当庭自愿认罪,具有真诚悔罪表现,且无前科。请求法庭基于上述理由对被告人刘某8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叶建荣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建荣犯诈骗罪的基本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叶建荣仅应对其实际参与的诈骗金额承担刑事责任,且被告人叶建荣在共同犯罪中不属于组织、指挥者,亦非涉案公司股东,未参与分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叶建荣归案后如实供述其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系坦白,当庭自愿认罪,且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法庭基于上述理由对被告人叶建荣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亚军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亚军犯诈骗罪的基本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认为被告人陈亚军不应对全案犯罪金额承担责任,仅应对其在公司任职期间个人实施及担任总监所管理业务员实施的诈骗金额负责。被告人陈亚军系听从安排做事,不是共同犯罪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陈亚军当庭自愿认罪,真诚悔罪,认罪态度较好,且无前科。请求法庭基于上述理由对被告人陈亚军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辉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辉犯诈骗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持异议,认为被告人周辉在涉案公司任职,从事网络维护工作,其所做宣传系基于公司经营业务范围内且在网页前期发布有其他相应信息,其按要求发布主要涉及业务及藏品介绍的信息,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主观上亦无非法占有的故意。被告人周辉对其他被告人是否实施诈骗行为不知情也未参与,其行为未起到帮助作用且没有参与分赃。综上,指控认定被告人周辉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不予认定。辩护人同时认为,若被告人周辉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极小,应认定为从犯,犯罪金额应以工作期间的金额认定。请求法庭在查明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公正判决并基于上述理由对被告人周辉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至2018年期间,彭某才、罗某3(均另处)等人先后在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387号大武汉家居广场H栋23层14号等地注册成立武汉九添艺术品有限公司(简称“九添公司”)、武汉楚江典藏艺术品有限公司(简称“楚江典藏公司”)、湖北省中古拍卖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古公司”),上述公司系关联公司,主要管理层及中层人员基本一致,被告人刘攀、吴海露、胡长登、龚梅、叶迪寿、刘变、杨欢及周某5(另处)等人先后担任九添公司、楚江公司股东。 2017年5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刘攀、胡长登、吴海露伙同被告人叶迪寿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使用九添公司、楚江典藏公司的名义,通过网络推广、电话营销等方式获得多名被害人联系方式,以邀约话术将被害人骗至公司,引诱被害人对其藏品进行鉴定,收取鉴定费用,并采取谎称公司系古玩收藏品指定鉴定单位、虚报藏品价格、变相夸大藏品价值、虚构买家购买意愿、诱导被害人对藏品进行成分含量检测等方式,诱骗被害人大幅抬高藏品报价,按藏品报价与被害人签订所谓服务合同,以提供拍卖及藏品展销等服务为由,多次骗取多名被害人高额服务费,后又采取伪造藏品展览、销售现场,谎称该公司有大量买家资源并对被害人藏品已履行展销、拍卖等服务,同时编造藏品流拍等理由拖延被害人,防止其追索被骗服务费。该违法犯罪团伙中,被告人刘攀为九添公司法定代表人、楚江典藏公司总经理,负责管理公司全面事务。被告人胡长登为九添公司副总、楚江典藏公司“鉴定师”,负责业务活动开展、鉴定藏品真伪及培训业务员。被告人吴海露为九添公司监事、业务总监,负责管理公司销售工作及监督业务员开展工作,且参与楚江典藏公司组建并从楚江典藏公司获益(含个人获益及用楚江典藏公司犯罪所得解决九添公司纠纷)。被告人龚梅为九添公司、楚江典藏公司业务总监,负责管理公司销售工作。被告人叶迪寿、杨欢、刘变、叶建荣先后为九添公司、楚江典藏公司业务员及总监,负责从事及管理公司销售工作。被告人陈亚军为楚江典藏公司业务总监,负责管理公司销售工作。被告人周辉为楚江典藏公司网络维护员,负责网络运营维护、客户信息收集、藏品网上推广及虚假展会照片、视频的制作等。 2019年1月,被告人吴海露等人在九添公司办公地址另行注册成立湖北翰怡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营藏品的网络推广服务。 经司法审计,被告人刘攀等人以九添公司名义骗取姜某等67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660690元,另有19名被害人未进行确权,报案金额共计人民币327000元,以楚江典藏公司名义骗取付某等65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748296元,另有10名被害人未进行确权,报案金额共计人民币45700元。被告人刘攀等人将上述所骗款项少部分用于发放员工工资及提成、网络推广、场地租赁等日常开销费用,其余均分赃。 接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9年6月3日9时许在位于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387号南国大家装H座23楼九添公司内将被告人吴海露抓获归案,并一并抓获周某2、向某、周某4,同日在武汉市汉阳区二桥头国信新城天合广场北大资源首座第一栋30层10室楚江典藏公司内抓获被告人刘攀、胡长登、杨欢、龚梅、刘变、叶建荣、陈亚军、周辉并一并查获另外涉案人员。2019年10月12日将被告人叶迪寿抓获归案。 经公安机关及本院依法采取措施,冻结了被告人刘攀账户款项人民币14081.92元、武汉楚江典藏艺术品有限公司账户款项人民币152533.78元。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吴海露、叶迪寿、龚梅、叶建荣、陈亚军的家属分别代其退出了赃款人民币50800元、20000元、40000元、23000元、50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审核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戴某、姜某等人(涉及九添公司,共86人)和被害人付某、田某1等人(涉及楚江典藏公司,共75人)的报案及陈述:证实其等人在2017年5月至2019年6月期间,主要经网络广告等途径接触到的武汉九添艺术品公司和武汉楚江典藏艺术品有限公司,接着收到该公司人员邀请到该公司由鉴定(宝)专家做个人藏品的鉴定。鉴定完成后,该公司人员跟其等人谈论藏品估价及拍卖事宜,以很高的估价金额吸引其等人跟公司签订委托拍卖服务合同,后以服务费、鉴定费、咨询费、定金、藏品包装广告及展览费以及制作藏品拍卖图册整页广告费等名义骗取其等人以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或现金等方式支付了相应款项,金额从几百、几千到数万元不等。但该公司未进行实质拍卖行为,一直拖延,藏品未能实际交易且由业务员等人发送相应的所谓展会视频、照片给其等人,哄骗其等人说公司为其积极努力提供服务,正在帮其等人出售藏品等事实。 2、综合服务合同书、综合服务合同调查问卷、服务合同附件、收据、账单详情、银行交易流水明细:证实被告人刘攀等人在2017年5月至2019年6月期间通过武汉九添艺术品有限公司和武汉楚江典藏艺术品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由上述公司提供收藏品展览展销、拍卖等服务为由跟相应的被害人签订合同,后以服务费、咨询费等名义收取被害人交纳的数额不等款项的事实。 3、湖北鑫盛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关于吴海露、刘攀等人诈骗案专项审计报告、湖北鑫盛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关于武汉楚江典藏艺术品有限公司诈骗案专项审计报告:证实经审计,根据公安机关提供报案人的报案材料及笔录、刘攀U盘中的电子数据得知,涉案人数共833人,累计涉案金额7949916元,其中综合服务费7949916元。就九添艺术品公司报案86人,报案金额1996690元,其中,审计已确权人数67人,报案金额1669690元,确权审定金额为1660690元(不含退还被害人9000元),缴款方式为银行转账、POS机刷卡、微信、支付宝、现金、第三方支付等方式,已报案未确权人数为19人,报案金额327000元。九添艺术品公司收付款主要资金账户为公司对公账户及吴海露个人账户,资金流入金额合计2780133.32元,其中2018年4月至2019年6月对公账户资金流入金额为1007264.04元(含武汉楚江典藏艺术品有限公司转入220000元),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吴海露个人账户资金流入金额为1772869.28元(含武汉楚江典藏艺术品有限公司转入204808元),资金流出金额合计2727107.41元,其中2018年4月至2019年6月对公账户资金流出金额为813441.06元,除代发工资及支付百度推广费用外,主要转入被告人刘攀(109000元)、吴海露(81000元)以及李颜哲、周树文等个人及少数公司账户,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吴海露个人账户资金流出金额为1913666.35元,主要转入无对方具体信息的支付宝、微信等账户及取现等,其中被告人吴海露微信提现165531.93元。根据查阅整理并登记楚江典藏公司合同,了解公司收费类型主要分为综合服务费、鉴定费、咨询费、手续费等四类,受害者人数共1658人(综合服务费受害者人数317人、咨询费受害人人数1242人、工本费受害者人数99人,其中咨询费和工本费受害金额最高600元,受害者人数1337人未报案,此部分受害人损失金额较小,后期可能不会报案),累计受害金额2853600元,其中综合服务费2648200元、咨询费125400元、工本费80000元。就楚江典藏公司报案75人,报案金额780608元,其中,审计已确权人数65人,报案确权金额748296元,缴款方式为POS机刷卡、微信、支付宝、现金等方式,已报案未确权人数为10人,报案金额45700元。楚江典藏公司收付款主要资金账户为公司对公账户及刘攀三个个人账户,资金流入金额合计2784566.88元,其中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对公账户资金流入金额为2020178.23元,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刘攀三个个人账户资金流入金额为764388.65元(含武汉九添艺术品有限公司转入34000元),资金流出金额合计2606808.20元,其中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对公账户资金流出金额为1439762.45元,除代发工资及支付今日头条、百度推广费用外,主要转入被告人刘攀(36000元)、胡长登(130120元)、吴海露(204808元)、叶迪寿(32774元)、龚梅(26391元)、陈亚军(17290元)、刘变(10000元)、杨欢(9507元)以及刘某5、王某3、张某3、张某4红、周树文等个人及武汉九添艺术品有限公司(220000元)等少数公司账户,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刘攀三个个人账户资金流出金额为1167045.75元,主要用于购买基金及转入无对方具体信息的支付宝、微信等账户及取现等。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楚江典藏公司共发放员工工资471289元,员工提成457978元,员工津贴12000元,合计941267元。 4、租赁合同、委托书:证实彭发才作为承租方于2017年5月10日与出租方黎某就黎某所有的位于本市硚口区汉西大武汉家装写字楼H-23层建筑面积为500平方米的房屋签订租赁合同,所租房屋用于办公,租期三年,后彭某才于2018年9月25日委托被告人刘攀办理上述房屋作为办公使用租赁事宜的事实。 5、工商登记资料:证实武汉九添艺术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由彭某才(投资人)申请设立,租用本市硚口区解放大道387号大武汉家居广场H栋23层14号为办公地点,注册资本200万元,公司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工艺品、古玩、收藏品鉴定及销售等。2018年4月13日,该公司登记信息股东名录由彭某才变更为彭某才、胡长登、吴海露、宁某爱,注册资本由200万变更为518万,企业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同年7月18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彭某才变更为刘攀,股东名录由彭某才、吴海露、胡长登、宁某爱变更为刘攀、叶迪寿、杨欢、龚梅、张某4红,任命刘攀为执行董事,龚梅为公司监事,张某4红为经理。湖北省中古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3月8日由彭某才、胡长登、周某6定申请设立,租用本市硚口区解放大道387号大武汉家居广场H栋23层13号为办公地点,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物品拍卖等,周某6定为执行董事,胡长登为经理,彭某才为监事。同年9月30日,该公司登记信息股东名录由周某6定、彭某才、胡长登变更为刘变、刘某5,法定代表人由周某6定变更为刘变。武汉楚江典藏艺术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由周某5申请设立,租用本市汉阳区二桥头国信新城天合广场(北大资源首座)第1幢30层10号房为办公地点,注册资本100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为工艺品、收藏品鉴定、展览展示服务等,罗某3为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周某5为监事,财务负责人杨欢。2019年5月11日,该公司股东信息变更为刘攀、刘某5、胡长登、杨欢、龚梅、刘变、周某5、罗某3。湖北翰怡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7日由杨欢申请设立,租用本市硚口区解放大道387号大武汉家居广场H栋23层10号为办公地点,注册资本100万元,公司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其他未列明商务服务业,吴海露为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胡长登为监事。 6、荣誉证书、授权书:证实武汉楚江典藏艺术品有限公司、湖北省中古拍卖有限责任公司获得相应拍卖、收藏协会及相应所谓香港公司等颁发荣誉及授权的事实。 7、今日头条数据推广服务协议、百度推广服务合同:证实武汉楚江典藏艺术品有限公司、湖北省中古拍卖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今日头条、百度等公司平台进行广告投放、推广服务的事实。 8、邀约话术:证实武汉九添艺术品公司对外推广所谓文物拍卖业务使用事先预设的统一规范性营销话术的事实。 9、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由部分被害人提供的,证实含本案被告人在内的时任九添公司和楚江典藏公司业务员等人向被害人发送照片及视频,忽悠被害人说为其藏品进行了展览拍卖等服务,借此拖延时间,避免被害人追问、追究的事实。 10、湖北省拍卖行业协会、湖北省收藏家协会的证明:证实上述两协会未向武汉楚江典藏艺术品有限公司颁发任何资质或授予荣誉证书的事实。 11、武汉市文化和旅游局证明、情况说明:证实武汉九添艺术品有限公司、武汉楚江典藏艺术品有限公司、湖北中古拍卖有限责任公司等均未在武汉市文化和旅游局办理任何文化类经营许可资质,湖北中古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国家文物局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 12、POS机开户信息及流水:证实武汉九添艺术品有限公司所绑POS机商户建立时间2018年12月7日,POS机商户联系人系被告人吴海露,结算账号系被告人吴海露在兴业银行武汉汉西支行开通的个人借记卡(卡号62×××11)。2018年12月8日至2019年6月1日之间该POS机绑定账号有资金流入的情况。 13、工资汇总表、8月流水账、月业绩统计表、奖励方案:证实包括本案被告人在内的相关涉案人员在武汉九添艺术品有限公司等公司的任职职位及业绩、薪酬、奖励等情况的不完全反映。 14、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刘攀、胡长登、吴海露、叶迪寿、杨欢、龚梅、刘变、叶建荣、陈亚军、周辉等人时,经对上述人员的人身及工作场所依法进行搜查,后对查获的物品分别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依法扣押的事实,各被告人等对扣押事实均签名确认。扣押的物品中,被告人刘攀持有的为荣誉证书5块、授权书4份、合同54份、空白合同11份、退款合同47份、藏品鉴定证书40套、各类藏品图册24册、现金74300元、公司章程资料1套、武汉楚江典藏艺术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套、股东合作协议1套、杂志价位表1份、商城首页1份、钱币藏品30个、发票2张、POS机1台、工作本1本、笔记本1本、表彰图册1张、对公账户及U盾3套、公章2套、银行资料及转账记录1套、拍卖经营批准证书1套、合作协议1套、电脑主机及显示屏1组、手机1部、银行卡7张、电脑主机20台、笔记本电脑3台、退款协议1份、藏品暂放单6份、访客登记表1套。被告人胡长登持有的为手机1部、合同章1个、笔记本2本、公司业务PK表1张。被告人吴海露持有的为综合服务合同若干、中古拍卖营业执照与兴业银行相关协议1份、香港参拍汇总表4张、亚联投2018秋拍汇总表2张、库存盘点汇总表2张、六部香港拍卖明细1份、艺术品交易合同16份、钱币汇总表1张、标的清单5份、服务合同附件4份、真伪鉴定评估报告1份、展览服务合同书1份、印章5枚、皮包1个、公账资料1份、合同2份、合同编号纸4张、笔记本4本、U盘3个、手机1部、电脑1台、拍卖品收费明细表1份、劳动合同1份、租赁合同1份、翰怡阁及吴海露相关文件若干、聘书3份、钱币20个、石头1个、综合服务合同附件5份、收据本2本、面试表若干、藏品编号清单1份、各类收藏证书8份、授权书4份、POS机2部、数据采集器1部、电脑主机6台、合作意向告知书2份、服务流程与拍卖程序1份、公司宣言4份、收费表格宣传牌1个、委托书1份。被告人叶迪寿持有的为苹果8Plus手机1部。被告人杨欢持有的为华为荣耀10手机1部、楚江典藏工作证1张、公司奖励方案1打、客户联系本14本、皮带1条、楚江典藏服务流程1本。被告人龚梅持有的为宏基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2部、笔记本2本。被告人刘变持有的为手机2部、SAMA主机1台、透明文件夹1个、笔记本5本、工作牌1张。被告人叶建荣持有的为华为手机1部、OPPO手机1部、ROSSINI手表1块、白色充电器2个、钥匙1串、皮带1条、相关资料1套、申请书2张、合同6套、藏品登记条7条、现金600元、笔记本2本、客户资料4本、U盘1个、工作证1张。被告人陈亚军持有的为手机2部、笔记本电脑1台、退款协议1本。被告人周辉持有的为小米手机1部、电脑1台、移动硬盘1个、楚江典藏工作证1张。 15、证人黎某的证言:证实其将其所有的位于本市硚口区汉西大武汉家装写字楼H-23层的一半面积约500个平方先租给了彭某才,说是做销售瓷器生意。后来彭某才将房子转租给了刘攀,其跟刘攀于2018年补签了一个租房合同,刘攀跟其签合同的时候说他跟彭某才一样做销售瓷器的生意。 16、证人黄某3、杨某的证言:证实其等人都是本市硚口区保利香槟国际酒店的员工。2019年4月28日之前,武汉楚江典藏艺术品公司一周姓男子联系该酒店想承租该酒店二楼一会议室开个会,周姓男子说不卖东西也没说是展销会,4月28日当天,武汉楚江典藏艺术品公司如期举行了会议,一共有零零散散共二三十人参与了该次会议,会场只有些海报宣传资料,没见古董古玩之类的艺术品实物展出。 17、证人罗某2的证言:证实其于2019年3月到武汉楚江典藏艺术品有限公司上班,主管魏某。其是公司前台,主要是接待来公司的客户、倒水及打扫卫生。公司法人好像叫罗某3,总经理刘攀,总监有四个,分别是杨欢、刘变、陈亚军、龚梅,财务主管魏某,总监下面是主管,主管下面是业务经理等等,还有一个老师胡长登,他是帮客户看藏品的。公司主要做收藏品拍卖的,但其没有参加过公司的拍卖也没见过或听说过藏品具体在什么地方进行过拍卖。其每月工资3000元或3100元,没有提成。 18、证人周某4的证言:证实其通过58同城招聘于2019年5月17日到翰怡阁文化有限公司上班,向某招录的其,薪酬是底薪2500元加提成。入职后,向某给其提供话术本,让其按照话术联系客户。其的工作内容是负责线上业务,具体就是按照吴海露、向某发给其的客户电话打电话给客户,加客户微信,邀约客户将藏品照片发给其,其将藏品放在网上卖,每件收取300元费用,网站名叫“九添艺术品”网。其听说翰怡阁公司的办公地点就是以前九添艺术品公司的办公地点。 19、辨认笔录,证明内容如下: 被害人戴某在公安机关组织的辨认中将被告人吴海露辨认出来并指出吴海露就是九添艺术品有限公司接待其的副吴经理并以向某的名义与其签订拍卖服务合同骗取其钱财的人。被害人姜某在公安机关分别组织的辨认中将被告人吴海露、向某、胡长登辨认出来并指出吴海露就是武汉九添艺术品公司自称姓吴某4是公司老板的人,向某就是九添艺术品公司以拍卖藏品名义诈骗其钱财的女子,胡长登就是自称九添艺术品公司的胡某5,骗其的“胡老师”。被害人罗某1在公安机关分别组织的辨认中将被告人胡长登、杨欢辨认出来并指出胡长登、杨欢就是武汉九添公司骗其的人。被害人陈某1在公安机关分别组织的辨认中将周某2、黄某2辨认出来并指出周某2就是武汉九添公司骗其的叫“周某7”的女子,黄某2就是武汉九添公司骗其的男子。被害人李某1在公安机关组织的辨认中将刘某5辨认出来并指出刘某5就是骗其钱的女子。被害人赵某1在公安机关组织的辨认中将被告人吴海露辨认出来并指出吴海露就是与其接触,对其实施诈骗的男子。被害人刘某1在公安机关组织的辨认中将被告人叶迪寿辨认出来并指出叶迪寿就是对其实施诈骗的人。被害人方某1在公安机关组织的辨认中将被告人胡长登辨认出来并指出胡长登就是诈骗其的胡姓男子。被害人潘某1在公安机关组织的辨认中将被告人龚梅辨认出来并指出龚梅就是诈骗其的叫“龚梅”的女子。被害人沈某在公安机关组织的辨认中将向某辨认出来并指出向某就是跟其签合同叫“向某”的女子。被害人朱某1在公安机关组织的辨认中将黄某2辨认出来并指出黄某2就是诈骗其的人。被害人徐某1在公安机关组织的辨认中将张某4红辨认出来并指出张某4红就是对其实施诈骗的姓张的男人。被害人王某1在公安机关组织的辨认中将王某3辨认出来并指出王某3就是九添艺术品的“王某3”。被害人周某1在公安机关分别组织的辨认中将被告人胡长登、叶迪寿以及彭某才辨认出来并指出胡长登、叶迪寿、彭某才就是对其实施诈骗的叫胡某5、叶迪寿、彭某才的男子。被害人郑某1在公安机关组织的辨认中将张某4红辨认出来并指出张某4红就是九添艺术品有限公司的“张某4红”。被害人吴某1在公安机关组织的辨认中将被告人胡长登辨认出来并指出胡长登就是诈骗其的胡姓男子。被害人朱某2在公安机关组织的辨认中将被告人杨欢辨认出来并指出杨欢就是诈骗其的人。被害人鲍某在公安机关组织的辨认中将张某4红辨认出来并指出张某4红就是诈骗其的人。被害人刘某2在公安机关组织的辨认中将被告人叶建荣辨认出来并指出叶建荣就是诈骗其的人。被害人朱某3在公安机关组织的辨认中将被告人叶迪寿辨认出来并指出叶迪寿就是诈骗其的人。被害人华东在公安机关组织的辨认中将被告人龚梅辨认出来并指出龚梅就是诈骗其的女子。被害人刘某3在公安机关分别组织的辨认中将被告人胡长登、杨欢辨认出来并指出胡长登、杨欢就是诈骗其的两名男子。被害人钟某在公安机关组织的辨认中将被告人吴海露辨认出来并指出吴海露就是诈骗其的人。被害人覃某在公安机关分别组织的辨认中将被告人胡长登、叶迪寿辨认出来并指出胡长登、叶迪寿就是诈骗其的两人。被害人孙某1在公安机关组织的辨认中将被告人杨欢辨认出来并指出杨欢就是诈骗其的人。被害人付某在公安机关分别组织的辨认中将徐某2以及被告人叶建荣辨认出来并指出徐某2就是武汉楚江典藏公司的业务经理,叶建荣就是武汉楚江典藏公司的叶总监。被害人田某2在公安机关分别组织的辨认中将胡某4以及被告人胡长登辨认出来并指出胡某4就是武汉楚江典藏公司与其签合同的胡经理,胡长登就是武汉楚江典藏公司给其鉴定藏品的鉴定师。被害人汪某在公安机关组织的辨认中将胡某4辨认出来并指出胡某4就是武汉楚江典藏公司的胡经理。被害人吴某2在公安机关组织的辨认中将刘某5辨认出来并指出刘某5就是武汉楚江典藏公司的刘副总。被害人王某2在公安机关组织的辨认中将胡某4辨认出来并指出胡某4就是武汉楚江典藏公司与其联系的胡经理。被害人陈某2在公安机关组织的辨认中将张某3辨认出来并指出张某3就是武汉楚江典藏公司的经理。被害人林某1在公安机关分别组织的辨认中将魏某以及被告人胡长登、叶建荣辨认出来并指出魏某是武汉楚江典藏公司的财务,胡长登是武汉楚江典藏公司的鉴定老师,叶建荣是武汉楚江典藏公司的叶总。被害人刘某4在公安机关分别组织的辨认中将张某3以及被告人胡长登辨认出来并指出张某3是武汉楚江典藏公司的张经理,胡长登是武汉楚江典藏公司的鉴定师。被害人李某2在公安机关组织的辨认中将被告人陈亚军辨认出来并指出陈亚军是武汉楚江典藏公司联系并与其签订合同的人。被害人吴某3在公安机关组织的辨认中将邓某1辨认出来并指出邓某1是武汉楚江典藏公司直接对接其、联系其并与其签订合同的邓经理。被害人李某3在公安机关组织的辨认中将被告人胡长登辨认出来并指出胡长登是武汉楚江典藏公司的鉴定师。被害人赵某2在公安机关组织的辨认中将被告人杨欢辨认出来并指出杨欢是武汉楚江典藏公司的杨经理。被害人贾某在公安机关分别组织的辨认中将王某3及被告人胡长登辨认出来并指出王某3是武汉楚江典藏公司的王经理,胡长登是武汉楚江典藏公司的鉴定老师。被害人龙某在公安机关组织的辨认中将王某3辨认出来并指出王某3是武汉楚江典藏公司与其签订合同的人。被害人董某在公安机关分别组织的辨认中将韩某以及被告人胡长登、陈亚军辨认出来并指出韩某是武汉楚江典藏公司与其签订合同的人,胡长登是武汉楚江典藏公司的鉴定专家,陈亚军是与韩某一起和其议价的主管。被害人李某4在公安机关组织的辨认中将被告人杨欢辨认出来并指出杨欢是武汉楚江典藏公司与其联系的杨经理。被害人林某2在公安机关组织的辨认中将被告人杨欢辨认出来并指出杨欢是武汉楚江典藏公司与其签订合同的杨经理。被害人方某2在公安机关分别组织的辨认中将魏某、谭某以及被告人刘变辨认出来并指出魏某是武汉楚江典藏公司的财务,谭某是武汉楚江典藏公司的项目经理,刘变是武汉楚江典藏公司的刘某9监。被害人陈某3在公安机关组织的辨认中将被告人陈亚军辨认出来并指出陈亚军是武汉楚江典藏公司的客户经理。被害人黄某1在公安机关组织的辨认中将张某3辨认出来并指出张某3是武汉楚江典藏公司的业务经理。被害人李某5在公安机关组织的辨认中将被告人叶建荣辨认出来并指出叶建荣是武汉楚江典藏公司的销售员。被害人郭某在公安机关分别组织的辨认中将黄某2以及被告人胡长登、叶建荣辨认出来并指出黄某2是武汉楚江典藏公司的业务经理,胡长登是武汉楚江典藏公司的鉴定师,叶建荣是武汉楚江典藏公司帮助黄某2做解释工作并解决问题的叶姓经理。被害人康某在公安机关分别组织的辨认中将黄某2以及被告人龚梅辨认出来并指出黄某2是武汉楚江典藏公司的黄某2,龚梅是武汉楚江典藏公司的龚总监。被害人毕某在公安机关分别组织的辨认中将周某3以及被告人胡长登辨认出来并指出周某3是武汉楚江典藏公司联系其的周经理,胡长登是武汉博物院一级鉴定专家。被害人余某在公安机关组织的辨认中将田某3辨认出来并指出田某3是武汉楚江典藏公司的人。被害人谢某在公安机关分别组织的辨认中将黄某2以及被告人叶建荣辨认出来并指出黄某2是武汉楚江典藏公司的黄经理,叶建荣是武汉楚江典藏公司跟其说交保证金的叶总监。被害人赵某3在公安机关组织的辨认中将张某3辨认出来并指出张某3是武汉楚江典藏公司的张经理。被害人胡某1在公安机关分别组织的辨认中将刘某5以及被告人胡长登辨认出来并指出刘某5是武汉楚江典藏公司跟其联系的刘某9,胡长登是武汉楚江典藏公司看银元的专家胡老师。被害人袁某在公安机关分别组织的辨认中将黄某2以及被告人胡长登辨认出来并指出黄某2是武汉楚江典藏公司的黄某2,胡长登是武汉楚江典藏公司的鉴定师。被害人李某6在公安机关组织的辨认中将王某3辨认出来并指出王某3是武汉楚江典藏公司的王经理。被害人潘某2在公安机关组织的辨认中将韩某辨认出来并指出韩某是武汉楚江典藏公司的韩某。被害人龚某在公安机关分别组织的辨认中将刘某5以及被告人陈亚军辨认出来并指出刘某5是武汉楚江典藏公司的刘副总,陈亚军是武汉楚江典藏公司的陈总监。 20、同案犯周某2的证供:证实其供认其小名周某7,丈夫胡长登。其于2017年6月1日到武汉市九添艺术品有限公司上班到2018年12月份休产假回家,2019年6月1日应吴海露要求到湖北翰怡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班。吴海露是2017年7月份左右到九添艺术品公司上班,2018年7、8月份离职,过了两三个月他又回公司上班,刚开始做业务员,后来做总监、副总,副总做了不长又做回总监,然后离职,第二次回公司就当总经理了。其在九添公司先做了2、3个月前台,然后转到市场部从事业务员工作,然后做到业务主管,后来做到了市场部总监。九添公司老板石某,副总彭某才(管理市场部),鉴定师蔡某,行政主管潘红(继任者魏某,现在武汉楚江典藏艺术品有限公司工作),高级经理杨欢(现在武汉楚江典藏艺术品有限公司工作),公司主要经营收藏品的国内、国外拍卖和展览、展销中介服务,就针对客户藏品鉴定及拍卖等收取鉴定费和服务费。其入职九添公司时石某夫妻两人、蔡某和彭某才先后给其搞过培训。其担任市场部业务员之后,主要工作就是根据公司提供或自己在58同城网上查询到的客户信息联系客户来公司卖藏品,升任业务主管、总监后的工作内容就是培训市场部新员工、跟踪监测客户藏品拍卖,藏品的价格一般由石某、彭某才、蔡某三个人决定,由他们来给出一个市场指导价。其的薪酬,做前台时是2500元全勤底薪,做业务员时是2500元全勤底薪加合同提成8%加成交佣金提成10%,做业务主管2800元全勤底薪加合同提成8%-11%加成交佣金提成10%,做业务总监3600元全勤底薪加合同提成8%-13%加成交佣金提成10%。其工作期间仅在2017年12月由石某带队到上海参加过一次展览展销,其了解的情况是公司拍卖没有成交过,但过后有买家私下找卖家成功交易过两次,金额不多,都是几千块而已。 21、同案犯向某的证供:证实其供认于2011年大学毕业后先在盛世收藏现代艺术品公司工作,2018年12月通过其丈夫吴海露介绍进武汉九添艺术品有限公司工作,干了两个月回家了,2019年5月开始在湖北翰怡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班。吴海露是2017年底进入武汉九添艺术品有限公司上班,后来担任了公司的市场部业务总监,2018年5、6月从九添公司辞职,2018年12月和其一起又进入九添公司,其做业务员。九添公司的业务就是帮客户卖收藏品,收取拍卖成交价的10%作为佣金。其的工作就是通过58同城浏览客户的留言并加客户微信询问是否有收藏品出售并在雅昌网搜索类似藏品网上报价等发给客户,客户来公司再面谈。其只知道九添公司的总经理好像姓石,管理其的业务总监叫王某4,还有一个业务总监周某2,她们都是带新员工和接待客户。湖北翰怡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业务也是跟出售藏品的客户联系,问客户是否需要帮他们的藏品做推广宣传,客户同意,一件藏品收300元。 22、同案犯魏某的证供:证实其供认于2018年通过网络招聘到武汉九添艺术品有限公司做了两个月行政文员,之后就离职了。同年12月,其经九添公司总经理周某5向武汉楚江典藏艺术品有限公司老板刘攀介绍到楚江典藏公司做行政,后来财务离职,老板让其带着做一下。其的工作职责就是负责后勤服务、收款及员工工资发放。公司是2018年11月份成立和开始经营的,主要业务是帮客户拍卖和展览展销收藏品。公司除了老板刘攀,还有刘某5、龚梅、杨欢、叶迪寿、张某4红等人,至于每人占股比例其不清楚。公司的IT人员周辉负责推广技术,鉴定师胡长登主要看客户藏品有没有价值、给客户估价,张某1负责用机器检测藏品。公司的业务员负责联系客户邀约客户来公司卖藏品,谈成功就和客户签合同,收取1到3万元不等的服务费,超过1万元的客户信息就要报到其这里来统计,之后提供给副总或总经理,达到1万元以上的,公司才会走拍卖流程。其按照业务员报给其的价格往合同上打价格,有些价格其觉得虚高,业务员虚高的目的就是为了让客户觉得藏品有价值,更愿意跟公司合作,好收服务费,业务员也可以拿到提成。业务员由总监带,每个月有培训会,胡长登主持。其听刘攀说过公司于2018年12月底在新加坡拍卖过藏品,但其没有去过,其只去过展览展销会的现场。公司没有帮客户卖出过藏品,但会拍摄相应的图片、视频发给客户。其每月工资是4500元加500元全勤。 23、同案犯刘某5的证供:证实其供认于2018年3月左右到九添艺术品公司工作,先是业务经理,后来升为总监,总监做了大概1个月,于2018年11月底到武汉楚江典藏艺术品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占股18%,老公张某1也在这个公司工作。九添公司的总经理是周某5,老板姓石,副总是胡长登。楚江典藏公司是2018年10月注册的,法人罗某3,总经理刘攀,副总经理是其,下面五个总监,分别是2、5、6、7、8部,总监分别为叶建荣、龚梅、杨欢、刘变、陈亚军,总监下面是业务员,对外分别叫业务经理、高级经理、资深经理,技术员周辉,财务魏某,前台罗某2,罗某2归魏某管,财务和技术员归总经理管,鉴定专家胡长登、张某1,他们二人都没有鉴定资质,胡长登负责看藏品,张某1负责操作检测机器。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事务,副总经理负责接收客户资源并分发给下面的总监,每周一、三、五召集总监开会并将各部门情况汇总后向总经理刘攀汇报。总监负责将客户资源发给他下面的业务员,业务员负责电话联系邀约客户到公司,接待客户,与客户商谈藏品的出售及签订拍卖合同,技术员周辉负责建设公司的网站以及将客户的藏品在网上进行宣传和推广。公司开展的主要业务就是展览、展销和拍卖,拍卖主要找其他有资质的公司进行。业务员进公司会有专人制作一个电子文档,要求业务员按照文档里面的内容对客户进行邀约,新员工培训由所在部门总监负责。业务员诱导客户虚报藏品价格是因为公司只有将客户的藏品价格虚构提高,才能使得客户顺利和公司签订合同,从而向客户收取价格不菲的一笔服务费。公司向客户收取的费用是鉴定费每件50元,服务费根据海外、国内收取几千到几万不等。公司能够收取到客户的服务费就会让检测师出一个书面报告,报告上的值是由公司操控的。其的薪酬是底薪5000元,全勤奖1000元,提成按整个市场部的业绩超过30万的提2个点,每月最高可达1.5万左右。公司于2019年4月底在硚口区汉西三路香槟国际大酒店二楼举办过展览会,但没有成交记录,其入职以来没见公司卖出过藏品。楚江典藏公司给员工股份的事是刘攀做得,协议是2019年5月签的,其和刘某10给了股份,协议年底分红,刘攀20%,胡长登15%,龚梅12%,杨欢13%,刘变10%,罗某31%,周某510%,其18%。公司每周有一到二次由鉴定师对业务员进行培训的会。 24、同案犯张某1的证供:证实其供认于2018年12月去武汉楚江典藏公司上班,妻子刘某5在公司当副总经理。公司的法人姓罗,总经理刘攀,总监有杨欢、龚梅、叶建荣、刘变、陈亚军,藏品把关老师胡长登,财务魏某,负责公司网站的姓周,还有十到二十个业务员。业务员就是联系客户并在公司接待客户后将鉴定老师引荐给客户,老师就藏品的新旧和真伪给出意见。其在公司是测试员,主要工作是测试藏品的金属元素和瓷器内的硅元素,有时候业务员会将藏品拿过来让其做含量测试,但不是每件藏品都做,其每天就待在测试房里。其底薪4200元,全勤奖500元,每测试一件藏品提成10元。公司应该是对客户的藏品进行过拍卖,因为公司群里有发过展览、展销、拍卖的视频,具体的情况其不了解。 25、同案犯张某3的证供:证实其供认于2018年9月底到九添公司工作,干了一个月,九添公司的总监张某4红让其到武汉楚江典藏艺术品有限公司任业务员,归属8部,总监陈亚军。入职后其的工作就是通过陈亚军发给其的客户信息按照话术模板来联系客户,邀约客户来公司卖藏品。客户来了先在前台登记,之后业务员简单接待,但对藏品的具体性质和情况不发表言论。之后业务员带客户到财务室交纳50元的专家鉴定费,然后把客户推荐给专家组胡老师,胡老师来了之后跟客户聊一下收藏品,看下成色、谈下年代和历史,让客户自己报价,一般都很高。客户确认出手,业务员就拿合同给客户签,签完带客户到财务室交费,服务费根据客户选择国内还是国际市场收取1万到1.5万元。其入职以来,经手的藏品全部流拍。其的工资是底薪2400元,提成8%。其知道的公司人员组成分别是2、5、6、7、8部,总监分别为叶建荣、龚梅、杨欢、刘变、陈亚军,总监的上司是副总刘某5,总经理刘攀,鉴定老师胡长登,外加财务魏某,技术人员周辉,检测师张某1。 26、同案犯胡某4、张某2、胡某3、周某3、刘某6、谭某、邓某1、田某3、郑某2、胡某2、王某3、韩某、黄某2、孙某2、徐某2、肖某的证供:证实其等人均供认于2019年2月前后经人介绍或通过网上招聘到武汉楚江典藏艺术品有限公司担任业务经理等职。该公司人员结构从低到高是业务经理、高级经理、资深经理、总监、副总和总经理。总经理刘攀,副总刘某5,总监5个,分别为2组叶建荣、5组龚梅、6组杨欢、7组刘变、8组陈亚军,外加鉴定师胡长登,检测员张某1,财务魏某、IT电脑维护周辉,还有就是一、二十个业务经理。公司的主要业务就是将拉过来的客户手中的藏品卖出去。业务经理的主要工作就是按照总监或公司分配的客户信息按照公司教授的统一话术模板联系客户过来卖藏品。具体工作流程就是给客户打电话问是否有藏品要卖及藏品具体情况,想卖就加客户微信发藏品图片,后以自己经验及参照互联网、书籍来判断藏品真假并给客户一个雅昌网上的高价,吸引客户来公司谈。客户来公司交谈一会,后让交50元劳务费,交钱后让鉴定老师胡长登看藏品,他给客户讲藏品是否真品及历史信息,说完就走了。之后业务经理或总监通过雅昌网的报价或公司宣传图录或鉴定老师的意见给客户一个参考价,一般都会虚高,由客户自报价格。客户接受后,公司就谈通过拍卖、展览展销及私下推荐出售的方式帮客户卖藏品。谈妥之后,公司与客户签合同,写明要交的服务费和合同截止时间,服务费就是公司卖藏品的手续费,几千到几万不等。客户的藏品有时还会送到公司检测室由检测员张某1操作机器来检测。之后公司会发一些展会的图片、视频给客户告诉他们公司还在运作正在卖。客户询问藏品展销情况,一般都是跟客户统一回复说买家还在考虑,公司正在努力卖之类的。周辉负责客户藏品的网上宣传资料的制作及发布并拍摄、录制一些展会的照片、视频,业务经理等人会将相应的链接或图片、视频转发给客户,证实公司在为客户做事情。实际情况是客户的藏品公司没有成功卖出去过一件。胡长登平时在公司里还负责培训,主要讲一些藏品知识和鼓励的话。其等人的工资都是底薪加全勤奖加提成,提成根据级别职位按照一定比例乘以服务费计算得出,还有就是50元的鉴定费业务经理一单可以提成10元。 27、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罪犯档案资料:证实被告人胡长登于2014年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后经减刑于2017年3月26日刑满释放。 28、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实经公安机关及本院依法采取措施,冻结了被告人刘攀账户款项人民币14081.92元、武汉楚江典藏艺术品有限公司账户款项人民币152533.78元。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吴海露、叶迪寿、龚梅、叶建荣、陈亚军的家属分别代其退出了赃款人民币50800元、20000元、40000元、23000元、50000元。 29、身份材料:证实被告人刘攀、胡长登、吴海露、叶迪寿、杨欢、龚梅、刘变、叶建荣、陈亚军、周辉身份情况。 30、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明材料:证实本案十被告人及其他同案人员涉嫌犯诈骗罪的归案经过。 31、被告人刘攀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供认于2017年11月份左右通过吴海露的介绍到武汉九添艺术品有限公司工作,先干了四个月业务员,然后当了两个月的市场总监,后又当了两个月的总经理,直到2018年11月份调到武汉楚江典藏艺术品有限公司任总经理。九添公司是2017年5月成立,老板石某,公司在武汉市硚口区南国大家装H幢23楼,房子是石某租的,法人最开始是彭某才,后来是其,现在是杨欢,总经理先是石某,中间是周某5,后来是其,副总经理最开始是彭某才(兼职鉴定师),后来是胡长登,行政主管王欢,市场总监有张某4红、叶迪寿、周某2、王某4、龚梅。其在九添公司当业务员的工作就是负责销售,具体就是打电话联系客户,客户把藏品拿到公司后,其把客户及藏品引荐给公司的鉴定老师,鉴定藏品有价值之后其负责跟客户谈藏品的处置,分私下展览展销和拍卖两种方式,然后签订综合服务合同。服务费根据藏品拍卖场地区分境内、境外在三千到一万五之间收取,鉴定不收费,一般每件藏品收取50元劳务费。从九添公司成立,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