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长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白城市洮北区幸福街二组,暂住通化市李连贵酒楼员工宿舍,现羁押于四平监狱。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李长志没收财产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通中刑初3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要求没收被执行人李长志个人全部财产。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于2021年4月1日对被执行人李长志进行了网络查控,经查,被执行人李长志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二、于2021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李长志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三、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对李长志名下不动产及房产进行了查询,经查,李长志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四、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对李长志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判人员 审判长 徐 鹏
审判员 陈川鹏
审判员 王玉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海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