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丽萍。
被告:石家庄玟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人夏立会,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建华南大街123号万达3号公寓607室。
法定代表人:夏立会,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丽萍与被告石家庄玟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人夏立会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张丽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张丽萍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郭爱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月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