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强,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永城市东城区新华联购物超市,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 经营者:常兴闸。
审理经过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城市东城区新华联购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赔偿款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宋国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