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华林,男,****年**月**日出生,住广西资源县。
被告:资源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资源县城北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唐小杰,该局局长。
第三人:马登荣,男,****年**月**日出生,住广西资源县。
审理经过
原告马华林诉被告资源县自然资源局、第三人马登荣行政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华林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华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华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