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华林,男,****年**月**日出生,住广西资源县。

被告:资源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资源县城北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唐小杰,该局局长。

第三人:马登荣,男,****年**月**日出生,住广西资源县。

审理经过

原告马华林诉被告资源县自然资源局、第三人马登荣行政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华林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华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华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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