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沈明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
被执行人:谢恩德,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
审理经过
沈明健申请执行谢恩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1021民初11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经“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在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系统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银行、网络资金系统有零星存款(无执行价值,已冻结);在保险系统有车险保费缴纳记录,无执行价值。经南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城县办事处查询被执行人无公积金账户信息。经多次拨打被执行人电话,被执行人不予接听,经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未找到,被执行人在本院共有2件被执行案件未结。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又不按财产报告令报告财产,对其罚款3000元,同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限制高消费。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77127元及利息和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利息从2021年6月21日起按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到还清款止,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从2021年8月21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到还清款止),至今分文未履行。
本院经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9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法院的执行工作认可,没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赣1021执12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