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滁州市富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西涧中小企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0557510127。

法定代表人:宗冉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长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85836169。

法定代表人:笪鸿鹄,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滁州市富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7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滁州市富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7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石有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苏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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