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运社,男,1966年10月24出生,汉族,住涧西区。

被执行人:侯彬,男,1977年10月04出生,汉族,住涧西区。

被执行人:王舒淇,女,1987年06月13出生,汉族,住涧西区。

被执行人:洛阳舒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龙区古城路29号。

法定代表人:王舒淇。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陈运社与侯彬、王舒淇、洛阳舒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2020)豫0305民初741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侯彬、王舒淇、洛阳舒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侯彬、王舒淇、洛阳舒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277000元的银行存款和相应利息等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侯彬、王舒淇、洛阳舒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为277000元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侯彬、王舒淇、洛阳舒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按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陈运社付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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