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辛某甲,山西省汾阳市太和桥街道办事处英雄北路省运一宿舍3排6号居民。
被告:辛某乙,山西省汾阳市西河乡英雄路省运二宿舍3栋5号居民。
审理经过
原告辛某甲与被告辛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与被告父母遗留的400000元存款中的200000元归原告继承和所有;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是姐弟关系,二人的父亲于2018年4月8日去世,母亲于2019年3月15日去世。父母生前在中国银行汾阳支行(位于汾阳市英雄北路工区口)、中国建设银行汾阳支行(汾阳市英雄北路41号)多次在上述银行存款。父母在世时,原告多次陪同父母前往上述银行存款,并多次表示将来所存款项归原告所有。父母去世后,被告从2018年2月份开始陆续从银行中将父母的存款取走据为己有,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财产继承权,因原告与被告无法协商一致,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取诉讼,请人民法院秉公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辛某甲与被告辛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的(2019)晋1182民初字1236号民事判决书,已对原告辛某甲提出的诉讼请求三:依法继承父母生前一半存款作出处理,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辛某甲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