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宋兴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福建一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椿,福建一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宋兴彩不服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20)闽0402民初817号不予受理其反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宋兴彩称:本案的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且基于相同事实,依法应当合并审理;一审法院以反诉的赔偿主体“可能”为房屋开发商为由,认为反诉涉及的主体“可能”与本诉不同,显然与事实相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依法受理上诉人的原审反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中福建好多多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三明碧桂园分公司与宋兴彩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系合同纠纷,而上诉人宋兴彩反诉主张的雨水倒灌入室损失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该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亦不是基于相同的事实,不具备反诉受理的实质条件。关于上诉人宋兴彩提出财产损害赔偿请求,该反诉涉及的主体可能与本诉不同,可在明确赔偿主体后,另行提起诉讼。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