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铭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李成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 申请执行人:粟叶,女,侗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洪江市。 申请执行人:李英姿,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申请执行人:彭慧,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南县。 申请执行人:张秀莲,女,苗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 被执行人:邓伟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洪江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铭勇、李成泉、粟叶、李英姿、彭慧、张秀莲与被执行人邓伟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1日作出的(2020)湘1202民初60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依法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现查明被执行人邓伟伟无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车辆、股权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怀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邓伟伟的房产,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查封被执行人邓伟伟名下位于怀化市湖天开发区(金时花园一期11栋)、权证号码71××90号房产。该房产有高额抵押,暂不宜超标的处置。本院向怀化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信息,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怀化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性保险,向中国银行怀化分行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理财产品,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以(2021)湘1202执2702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邓伟伟进行了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要的消费限制。 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制作了终本约谈电话记录告知被执行人目前的财产状况(暂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1.0333万元,全部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暂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银 燕 审 判 员  周 武 审 判 员  马宏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刘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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