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徐长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申请执行人:徐长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执行人:顾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执行人:林科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徐长由、徐长后与顾洪、林科军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查询到的被执行人林科军名下车牌为贵B×××××号车辆及位于六盘水市钟山区住宅已被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处置完毕。对登记在顾洪名下车牌号为贵F×××××号江铃牌车申请执行人以价值低不要求法院查封查找处置,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令,本案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经终本约谈,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延华
审判员 刘维华
审判员 高 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