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徐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大学文化,安徽省阜阳市人,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皖12刑初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已缴纳一百元)。被告人徐志等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2017)皖刑终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上诉人徐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徐志确有悔改表现,于2021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徐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21年4月获表扬奖励六次。

另查明,该犯亲属在原二审期间积极代为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交款凭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皖刑终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徐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徐志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月18日起至2021年9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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