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黎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11日被黎平县某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在家。

审理经过

黎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黎检刑诉〔2021〕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黎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6月27日,被告人杨**(持C1D驾驶证)酒后驾驶贵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黎平县城关五开中路由平街脚往西门桥方向行驶。00时38分许,杨**行驶至五开中路50米(小地名:建材市场路口)处路段时,被黎平县某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民警对杨**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9mg/100ml),同时开具《某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其认可后签字;并告知杨**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需现场等候由民警带往黎平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送检。后因杨**擅自离开现场,民警联系其未果,导致无法及时抽取杨**血样送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某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杨**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辩称

被告人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委托黎平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杨**进行社会调查评估,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综合考虑被告人吴斌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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