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临朐起跃金属制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724MA3D8G0P6H,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办郎家洼村。
经营者:吕新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临朐县。
被申请人:刘翠丽,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
身份号码370724198806××××,住临朐县××街道××村。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临朐起跃金属制品厂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翠丽银行存款35000元或保全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担保金额为35000元)一份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的正常审理及审结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刘翠丽的银行存款35000元或保全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三年。冻结或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支付、转移、过户、隐匿、赠与、出租等。
申请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继续查封、冻结。逾期不申请,原查封、冻结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案件申请费370元,由申请人临朐起跃金属制品厂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