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志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松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孙志平因与被申请人王松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豫02民终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孙志平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孙志平与王松民是承包关系,认定事实错误,双方是合作、合伙关系。本案所涉工程没有施工完毕,现场只有十八根立柱和约五十根H型钢,不应支付全部工程款。二审判决后,孙志平发现王松民虚报工程量、工程材料,有鉴定意见、现场照片、施工图纸、录音录像资料等新证据足以证明以上事实。 王松民提交意见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孙志平所称的事实及工程量计算是在案件结束和涉案工程拆除后,单方计算得出,不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孙志平主张其与王松民是合伙关系,应提交证据证明,但孙志平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合伙关系,涉案工程在双方诉讼之前已因违建被拆除,原审依据孙志平签字的报价单、结算单等证据认定孙志平应支付的工程款,并无不当。孙志平再审期间提交的新证据,也不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的事实。 综上,孙志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孙志平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吕建军 审判员  段军英 审判员  葛瑞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叶海涛 书记员党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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