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通渭县。
被告:胡秀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被告:何春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军诉被告胡秀平、何春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刘军在本院依法送达转普案件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转普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刘军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刘军预交),由刘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