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沈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
被执行人:吕新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沈宁与被执行人吕新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2822民初6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吕新兰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沈宁于2021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吕新兰支付劳务费116521.3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吕新兰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应尽的给付义务,本院经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轮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债权及股权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吕新兰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现暂时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变现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沈宁对被执行人吕新兰享有116521.3元债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