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你单位与山西晋煤集团金鼎煤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4民终497号民事判决书、(2021)晋04执141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二O二一年八月十二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二O二一年八月十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28772元;
申请执行费332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乡县支行
账户名称:武乡县人民法院
账号:9*******************1
答辩情况 交款时需注明:执行案件案号、被执行人名称、交款人名称及交款用途。
特此通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人员 执行员 :武文军书记员:范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