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彦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山西省蒲县,现住云南省西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秀清,云南七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李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李正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

被告:李俊,男,1953年3月10日,汉族,居民,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大志,云南海泰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非,云南海泰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胡彦红与被告李翔、李正智、李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原告胡彦红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胡彦红基于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胡彦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胡彦红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文师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罗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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