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临沂港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街道港湾商务会馆11楼
法定代表人:吴兴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夫纯,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公培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蒙阴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临沂港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公培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临沂港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725元,由原告临沂港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