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杰,北京市京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博和越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村杜家坎环岛北侧集美家居公司四层8702号。
法定代表人:荣家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然,男,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超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博和越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于孙超在涉案工地提供劳动的实际情况及工资标准的基本事实应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6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孙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