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慧,女,汉族,现住东胜区。 被告:山西太谷晋峰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 法定代表人:解秀花,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解秀花,女,汉族,,现住山西晋中市。
审理经过
关于原告王慧与被告山西太谷晋峰铸造有限公司、解秀花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作出(2020)内0602民初6881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原告王慧的全部诉讼请求,现该判决为生效判决,故(2020)内0602民初6881号、(2020)内0602执保884号裁定中对被告山西太谷晋峰铸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内存款的冻结应予以解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山西太谷晋峰铸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 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歆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