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茜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旦,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霞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原审第三人:宁波市海曙龙翔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鄞县大道古林段1号(途众二手车交易市场)。
法定代表人:陈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锵,男,该公司监事。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茜茜因与被上诉人邱霞峰、原审第三人宁波市海曙龙翔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海县人民法院(2021)浙0226民初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并询问当事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郑茜茜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第三项,依法改判支持郑茜茜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未认定邱霞峰属于经营者是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的定义是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因此,郑茜茜认为,经营者应以是否存在实质意义上的经营行为作为认定标准,不以是否经过注册为必要。本案中,郑茜茜为生活所需购买商品,属于消费者。邱霞峰于2020年9月30日与案外人方雄风签订买卖合同,2020年10月13日即将涉案车辆转让给郑茜茜,从中赚取差价。邱霞峰自称买来涉案车辆是为了自用,但其既未进行投保,也未变更登记,不符合一般消费者购买车辆的消费习惯。一审中,邱霞峰提交的其与案外人王鑫锵的聊天记录,足以证明其系二手车经营者。二审中,郑茜茜补充提交邱霞峰的微信朋友圈截图一组作为证据,其中明显可见邱霞峰有买卖二手车的事实。
被上诉人辩称 邱霞峰辩称:其购买涉案车辆本意为自用,同时如果碰到出价更高的买主当然也愿意出售。其买入涉案车辆时,因车辆既有事故未处理,案外人宁海瑞光马术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光公司)也未出具相应车辆过户资料,因此迟迟未过户。后王鑫锵联系邱霞峰称有人想买涉案车辆,出价高于邱霞峰的买入价,邱霞峰考虑后愿意出售,遂与郑茜茜成交。邱霞峰购入涉案车辆时,自己也没有做过检测,只知道是事故车,并不清楚事故的严重情况,邱霞峰认为其并无欺诈情形。郑茜茜将车辆开走前,邱霞峰也提醒其去做一下检测,郑茜茜没有做检测即将车开走了。邱霞峰至今只购入过涉案这一辆车辆,从未购买其他车辆。邱霞峰是自由职业,其有时也在朋友圈转发朋友销售的车辆信息,但其自身从未以销售车辆为业。邱霞峰愿意收回涉案车辆并退还购车款。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述称 龙翔公司述称:龙翔公司曾在朋友圈发布涉案车辆的售卖信息,后王鑫锵的朋友联系其表示有客户想买该车,王鑫锵遂与邱霞峰取得联系,邱霞峰表示愿意售卖。王鑫锵遂陪朋友介绍的客户郑茜茜查看车况,当时在场的除了邱霞峰还有瑞光公司人员,因涉案车辆一直登记在瑞光公司名下还未办理过户,因此瑞光公司人员需要在场。其他与一审陈述意见一致。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
郑茜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撤销郑茜茜与邱霞峰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书》;二、判令邱霞峰返还郑茜茜购车款188000元,郑茜茜返还车牌号为×××奔驰牌轿车一辆,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三、判令邱霞峰赔偿郑茜茜三倍购车款564000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梅赛德斯奔驰牌BJ7204F、车架号LE4WG4CB9FL002115、发动机号10027812的车辆原来登记在瑞光公司名下。该车发生事故后,瑞光公司将该车出卖给方雄风,双方于2020年7月14日签订《事故车辆买卖合同》一份。2020年9月30日,方雄风与邱霞峰签订《宁波市二手车买卖中介合同》一份,方雄风将涉案车辆以185000元的价格转让给邱霞峰,并约定车辆为事故车,车况不作任何保证,方雄风已明确告知邱霞峰,邱霞峰对车况已经确认无异议。2020年10月13日,邱霞峰与郑茜茜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书》一份,将涉案车辆转让给郑茜茜,合同约定车款188000元;此车为事故车,郑茜茜已确认车况同意购买,邱霞峰保证此车无泡水、无火烧,发动机、变速箱无大修,大梁无修复。购车款郑茜茜通过案外人郑成支付给王鑫锵,王鑫锵再转给邱霞峰。2020年10月16日,涉案车辆从瑞光公司过户至郑茜茜名下。涉案车辆尚有按揭贷款未还清。2020年10月20日,郑茜茜委托案外人北京酷车易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涉案车辆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车辆为事故车、非泡水、非火烧,车况综合评分R(重大修复车)。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案件争议焦点一为邱霞峰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认定的经营者;争议焦点二为邱霞峰是否存在欺诈,使郑茜茜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关于争议焦点一,郑茜茜主张邱霞峰系二手车经营者,邱霞峰在购买涉案车辆后不到半个月就转让给郑茜茜,从中赚取差价,从而认定邱霞峰系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但郑茜茜并没有提供充足证据证实除涉案车辆之外,邱霞峰还存在买卖其他车辆的情形,故不足以认定其是二手车经营者。故郑茜茜的上述主张,该院不予采纳。关于争议焦点二,因邱霞峰不宜认定为二手车经营者,郑茜茜主张其构成销售欺诈的意见,该院不予采纳。邱霞峰从方雄风处购买涉案车辆时,知晓该车是事故车,方雄风对车况不作任何保证,邱霞峰对车况已经确认无异议;邱霞峰转让该车时,告知郑茜茜涉案车辆是事故车,并保证无泡水、无火烧,发动机、变速箱无大修,大梁无修复,现经北京酷车易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涉案车辆为重大修复车、大梁有修复,故该院认定邱霞峰隐瞒涉案车辆真实车况,使郑茜茜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郑茜茜要求撤销合同,该院予以支持。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郑茜茜要求邱霞峰返还购车款188000元,并同意将涉案车辆返还给邱霞峰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该院予以准许。综上,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一、撤销郑茜茜与邱霞峰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书》;二、邱霞峰应当返还郑茜茜购车款188000元,郑茜茜应当返还邱霞峰梅赛德斯奔驰牌BJ7204F、车架号为LE4WG4CB9FL002115、发动机号为10027812的车辆,并协助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同时履行;三、驳回郑茜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邱霞峰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1320元,由郑茜茜负担8490元,邱霞峰负担2830元。
二审期间,邱霞峰、龙翔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郑茜茜向本院提交邱霞峰微信朋友圈截图一组,拟证明邱霞峰日常经营二手车买卖,是二手车买卖经营者的事实。邱霞峰经质证认为:对该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其系在朋友圈帮朋友转发二手车车辆信息,并未直接出售车辆,且涉案车辆交易时其并未转发类似信息。龙翔公司未发表质证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对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对是否能够证明郑茜茜待证事实,在下文统一分析。
本院查明 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邱霞峰是否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涉经营者。所谓经营者,一般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一般具有专业从事某种商业活动的特征,本案中,邱霞峰将涉案车辆转让给郑茜茜系单次行为。虽从郑茜茜二审提交的证据中可见邱霞峰当前在朋友圈频繁发布可出售的二手车信息,且在朋友圈首页有“高价收购事故带保险车残值”的内容,存在专业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的部分特征,但并无证据证明涉案车辆交易时,邱霞峰已经开始专业从事二手车买卖,故郑茜茜有关邱霞峰系二手车买卖经营者的主张依据不够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郑茜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320元,由上诉人郑茜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