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
被告:宋建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
审理经过 王凯与宋建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王凯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王凯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2.0元由王凯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换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