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被执行人):贺州市欣荣星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昭平县马江镇江塘村。

法定代表人:刘建忠,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广西林业集团林融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30号南湖名都广场A栋2803号。

法定代表人:柳钊。

被执行人:广西林业集团桂钦林浆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07号林海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韦殿隆,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省投资集团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城坊街29-13号三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建忠,董事长。

被执行人:辛好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闻喜县。

被执行人:辛存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闻喜县。

被执行人:杨永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审理经过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林业集团林融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贺州市欣荣星林业有限公司(下称欣荣星公司)、广西林业集团桂钦林浆纸有限公司、辛好会、辛存海、杨永新、山西省投资集团物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欣荣星公司对本院委托的广西正联价格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其名下的担保财产[位于昭平县产证的房产、临时搭建的房屋、简易铁皮房、抵押的123项机械设备进行评估后得出的固定资产9669.13万元(包括:房屋建设及附属设备3516.82万元、机械设备5152.31万元)、土地使用权3606.95万元,合计12276.08万元有异议,异议人认为土地及机械设备价格认定偏低,逐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被告辩称

欣荣星公司称:异议人欣荣星公司对广西正联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其名下位于昭平县[证号:桂(2019)昭平县不动产权第xxx号]及厂房中未办理房产证的房产、临时搭建的房屋、简易铁皮房、123项机械设备的评估程序及价格评估提出异议。请求本院中止对评估标的物的执行。理由:贺州中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广西林业集团林融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异议人欣荣星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异议人欣荣星公司收到广西正联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编号:45GXZL202120013号评估报告及测绘报告后认为,其系国有控股公司,资产亦属国有资产范围,根据《拍卖法》第28条“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6条“涉国有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省级以上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实施,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相关工作,并依照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拍卖国有资产需评估并由相关监管部门核准备案。欣荣星公司5月18日虽收到评估报告及测绘报告但执行法院要求在5月20号前确认其评估结果。鉴于此次评估内容庞大,两天内无法完成确认工作。若贺州中院在此情况下继续执行欣荣星公司资产,有可能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另外,异议人欣荣星公司在贺州市昭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查询到发布于2020年7月14日《昭平县自然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其中位于昭平县马江镇宗地编号为ZTC-××0-21号的土地宗地面积:6503.22m;起始价格:170万元,转换每平米价格为261.41元。但此次广西正联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编号:456XZL202120013号评估报告中异议人所有的土地(昭国用(2013)第××号)使用权面积:209706.5m,评估价值:3606.95万元,转换每平米价格为172元。其价格远低于政府最新发布的土地转让价格。

其次针对异议人欣荣星公司名下123个机械设备评估问题,2019年5月20日,广西同德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同德评报字(2019)第062号)对此项的评估价值为:13397.15万元。而此次评估机械设备价格为5152.31万元。其折价远高于正常折旧计算方式。

综上,在目前山西省纪委监委着重清查国有资产流失的背景下,异议人为慎重起见,特向贺州中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中止对欣荣星公司名下位于昭平县,证号:桂(2019)昭平县不动产权第××号及厂房中未办理房产证的房产、临时搭建的房屋、简易铁皮房、123项机械设备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意见: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林业集团林融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欣荣星公司、广西林业集团桂钦林浆纸有限公司、辛好会、辛存海、杨永新、山西省投资集团物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6日以(2021)桂11执3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查封、拍卖被执行人欣荣星公司所有位于位于昭平县马江镇江塘村的工业用地,面积209706.5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码:桂(2019)昭平县不动产证明第××号;二、查封、拍卖被执行人欣荣星公司所有位于:1、位于昭平县马江镇江塘村(高管宿舍),面积2375.77平方米,不动产产权证号码:昭房权证马江镇字第××号(该房屋未办理不动产权);2、位于昭平县马江镇江塘村(员工宿舍),面积2908.06平方米,不动产产权证号码:桂(2019)昭平县不动产权第××号;3、位于昭平县马江镇江塘村(制胶车间),面积770.86平方米,不动产产权证号码:桂(2019)昭平县不动产权第××号;4、位于昭平县马江镇江塘村(化工车间),面积3463.2平方米,不动产产权证号码:桂(2019)昭平县不动产权第××号;5、位于昭平县马江镇江塘村(深加工车间),面积3463.2平方米,不动产产权证号码:桂(2019)昭平县不动产权第××号;6、位于昭平县马江镇江塘村(木片料仓),面积1818.64平方米,不动产产权证号码:桂(2019)昭平县不动产权第××号;7、位于昭平县马江镇江塘村(机修车间),面积1051.96平方米,不动产产权证号码:桂(2019)昭平县不动产权第××号;8、位于昭平县马江镇江塘村(主车间),面积20034.32平方米,不动产产权证号码:桂(2019)昭平县不动产权第××号;9、位于昭平县马江镇江塘村(削片车间),面积1700.68平方米,不动产产权证号码:桂(2019)昭平县不动产权第××号;10、位于昭平县马江镇江塘村(热能车间),面积1208.43平方米,不动产产权证号码:桂(2019)昭平县不动产权第××号;11、位于昭平县马江镇江塘村(热能中心辅房),面积420.46平方米,不动产产权证号码:桂(2019)昭平县不动产权第××号;12、位于昭平县马江镇江塘村(食堂),面积1631.35平方米,不动产产权证号码:桂(2019)昭平县不动产权第××号;三、拍卖被执行人欣荣星公司(证件号码:××)名下的抵押在广西贺州桂东农村合作银行的123个机械设备(登记编号:45112019004796),抵押物清单编号:427613191393908;四、拍卖被执行人欣荣星公司名下的财产[位于昭平县大脑山的林木资产、林地使用权,林权证号:昭平县林证字(2005)第x号、昭平县林证字(2005)第x号]。五、查封期限为3年;

2021年4月13日,本院(2021)桂11法鉴字第016号司法评估委托书委托广西正联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异议人欣荣星公司抵押在广西贺州桂东农村合作银行的位于昭平县处房产(宗地面积209706.5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35881.48平方米,不动产证号:桂(2109)昭平县不动产权第××号)及123个机械设备(登记编号:45112019004796),抵押物清单编号:427613191393908的财产进行评估。2021年5月10日,广西正联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的委托事项作出45GXZL202120013号《评估报告》。被执行人土地面积209706.5㎡(土地权编号:昭国用(2013)第××号、位于昭平县土地评估价3606.95万元;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3516.82元;欣荣星公司123个机械设备的评估价为5152.31万元;评估资产总计12276.08万元。

2021年5月17日,异议人欣荣星公司收到广西正联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45GXZL202120013号《评估报告》后,向本院提出异议,认为其名下的担保财产[位于昭平县,证号:桂(2019)昭平县不动产权第××号]及厂房中未办理房产证的房产、临时搭建的房屋、简易铁皮房、抵押的123项机械设备(机械设备抵押物清单:427613191393908),评估公司评估出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9669.13万元(房屋建设及附属设备3516.82万元、机械设备5152.31万元)、土地使用权3606.95万元,合计仅为12276.08万元。异议人认为209706.5㎡土地价格及123项机械设备的价值评估过低,对广西正联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编号:45GXZL202120013号评估报告中对土地、机器设备的评估价值有异议。本院即向广西正联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发出(2021)桂11法鉴字第016号《评估异议函》,要求该公司对其45GXZL202120013号《评估报告》中对异议人评估的土地、机器设备的评估价值给出书面意见。

2021年5月20日,广西正联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关于〈执行异议申请书〉涉及的土地、123个机械设备价格的异议回复函》,对异议人提出的土地及机器设备的评估方法及异议人认为评估低的异议事项进行了回复。《回复函》中没有变更《评估报告》中认定的评估价值。当日本院即将该《回复函》用微信的形式传给该执行案中被执行人欣荣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是否中止对异议人欣荣星公司位于昭平县,及厂房中未办理房产证的房产、临时搭建的房屋、简易铁皮房、抵押的123项机械设备的执行是本案争执的焦点。

一、对执行标的物评估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本院对执行标的物,采用委托评估方式,确定执行标的物财产处置参考价,符合法律规定。

二、评估过程没有违反程序。(一)财产评估信息正确。

广西正联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的财产已经本院查封及双方当事人确认后经勘查、测绘后依此才作出的评估结果,没有超出或者遗漏财产的情形。财产评估信息正确。(二)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具备相应评估资质。广西正联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取得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价格评估行业协会《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评估人员黄建梅、郑勇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三)异议人也未能举证证实评估程序严重违法的证据。(四)、异议人认为评估公司对其对土地、设备的价值认为价格偏低的问题,本院已将异议人对其土地、设备评估价值过低的异议理由发给广西正联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该评估公司即作出《关于〈执行异议申请书〉涉及的土地、123个机械设备价格的异议回复函。本院已将该《回复函》通过微信的形式先行送达了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欣荣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综上,异议人欣荣星公司请求本院中止对其位于位于昭平县,及厂房中未办理房产证的房产、临时搭建的房屋、简易铁皮房、抵押的123项机械设备的执行无法律依据,对其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贺州市欣荣星林业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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