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程选芝,女,****年**月**日出生,住和硕县,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马品良,男,****年**月**日出生,农民,住和硕县,身份证号码:XXX。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程选芝与被执行人马品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巴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8民终134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为924491.76元,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924491.76元。2021年9月29日,因申请执行人程选芝出具书面申请书撤回(2021)新2828执406号案件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巴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8民终1347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程选芝对被执行人马品良享有924491.76元债权,如被执行人马品良在申请执行人程选芝撤回执行后仍未履行的,申请执行人程选芝有权在诉讼时效期间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