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新华大道西段1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11694184P。
委托代理人:向江**,重庆云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刘祥,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审理经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与刘祥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渝0114民初4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刘祥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偿还借款本金684029.02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祥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刘祥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1月15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刘祥名下车牌号为渝HXXX的长安牌机动车一辆,因未能实际扣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查明被执行人刘祥仅银行有极少量存款,本院已依法裁定做额度冻结,因是轮候冻结暂不具备扣划条件。2021年1月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祥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21年3月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黔江区蓬东乡麻田村村委会走访调查查明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4月14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祥纳入失信人员名单。2021年6月16日,本院依法短信约谈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的代理人向江**,向其说明本案的执行过程以及采取的所有强制措施,并告知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本案标的本金684029.02元及利息、诉讼费5293.5元、执行费9187元未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刘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裁判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