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仲某某,男,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

被执行人:上海恒萃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787918-5,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黎安路668号1幢-4-212室。

法定代表人:张继祥。

被执行人:江苏海州湾文教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89909800,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海滨大道2号阳光国际D座1701室。

法定代表人:王书通。

案由: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仲某某与被执行人上海恒萃投资有限公司、江苏海州湾文教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703民初24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依据(2018)苏0703民初24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二项虽判决“被告江苏海州湾文教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上海恒萃投资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但该判决在“本院认为”部分明确载明“因涉案工程情况较为复杂,涉及多个施工主体,海州湾文教公司也向包括实际施工人、中厦公司及清欠办等多个主体进行付款,被告恒萃公司与海州湾文教公司亦未就整体工程进行最终结算,对于已付款金额双方也存在较大争议,是否欠付恒萃公司工程款及欠付金额目前无法确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鉴于江苏海州湾文教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是否欠付上海恒萃投资有限公司工程款以及欠付金额均未被生效判决所确认,本院现对江苏海州湾文教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执行尚缺乏明确的执行依据。故本院对申请执行人仲某某对江苏海州湾文教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予以驳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执行人仲某某对江苏海州湾文教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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