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艳丽,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被告:丁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邳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宋艳丽与丁超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艳丽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宋艳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宋艳丽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宋艳丽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