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吐尔逊古丽朱马哈德尔,女,****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合奇县。
申请执行人:阿某,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合奇县。
申请执行人:古某1,女,****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合奇县。
申请执行人:古某2,女,****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合奇县。
申请执行人:喀德尔阿力木,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合奇县。
申请执行人:布尔鲁希哈帕尔,女,****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合奇县。
被执行人:阿合奇县泰和农牧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合奇县。
法定代表人:王小霞,系该公司法人代表。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吐尔逊古丽朱马哈德尔、阿某、古某1、古某2、喀德尔阿力木、布尔鲁希哈帕尔与被执行人阿合奇县泰和农牧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侵权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新3023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一、被告阿合奇县泰和农牧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吐尔逊古丽朱马哈德尔、哈德尔阿力木、布尔鲁希哈帕尔、阿某、古某1、古某2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等共计142,708.5元。二、案件受理费12,617元(原告已预交),3,785元由被告阿合奇县泰和农牧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5,862.5元。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本院在执行中,我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存款10,000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2021年7月22日,被执行人线下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0,000元。2021年7月22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剩余款项115,862.5元在2021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完毕;若到期未按时支付,申请执行人可以继续申请执行剩余案款,本案的执行费2,08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到位30,000元,未到位115,862.5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剩余案款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法律规定本案予以终结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19)新3023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继续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时效为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两年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对先那力许库尔
审 判 员 帕米尔别克玉米尔扎克
审 判 员 阿尔孜白克库尔曼那力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二 十 二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西尔沙提阿不都肉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