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2019)川1011执1019号
申请执行人:李勇,男性,****年**月**日出生,住内江市东兴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唐巧,女性,****年**月**日出生,住183××××8911;四川省内江市程熊酿造有限责任公司,住内江市市中区;程兴云,男性,****年**月**日出生,住511011197603021778
……
(以上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勇与唐巧、四川省内江市程熊酿造有限责任公司、程兴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写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实和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