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2019)川1011执1019号

申请执行人:李勇,男性,****年**月**日出生,住内江市东兴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唐巧,女性,****年**月**日出生,住183××××8911;四川省内江市程熊酿造有限责任公司,住内江市市中区;程兴云,男性,****年**月**日出生,住511011197603021778

……

(以上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勇与唐巧、四川省内江市程熊酿造有限责任公司、程兴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写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实和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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