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石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益元,常德市武陵区大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胡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胡石剑与被告胡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胡石剑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胡石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胡石剑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胡石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