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廖文斌,男,****年**月**日出生,壮族,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武宣县,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平,广西万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纪英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河北省青县。

审理经过

原告廖文斌与被告纪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原告廖文斌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廖文斌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文斌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原告廖文斌已预交),由原告廖文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伍艳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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