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洪洞县。

被告: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代县。

第三人:高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代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高某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李某经传票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不得执行原告购买的位于太原市北河湾路75号1幢4单元19层1907号房产;二、请求依法撤销山西代县人民法院(2020)晋0923执15号执行裁定书。事实与理由:代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5日,作出(2019)晋0923民初701号民事调解书,该生效的调解书确认“高某、李刚在2019年12月31日前归还李某借款八十万元”。李某于2020年1月3日,向代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8月13日,代县法院作出了(2020)晋0923执15号裁定书,裁定:“一、查封被执行人高某名下位于太原市北河湾路75号一幢4单元19层1907号房产一套,网上备案合同号20091012557。二、在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更所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2019年9月10日,杨某以房价64.5万元购买了高某名下位于太原市北河湾路75号一幢4单元19层1907号房产一套,双方签订了购房协议,有该小区物业的阎志强为中间人。同日原告现金支付高某20万元,通过自助终端支付43万元,用微信支付了5000元,总计63.5万元,剩余1万元约定过户后给付。因山西融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交纳土地出让金,一直未能办理该房产的产权过户手续。2020年8月13日,代县人民法院以(2020)晋0923执1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告高某已经出售给原告杨某位于太原市北河湾路75号1幢4单元19层1907号房产。2020年10月12日,杨某向代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代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了(2020)晋0923执异6号裁定书,裁定驳回杨某的执行异议请求。为此,原告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庭审后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一、房产、物业(登记)现仍在高某名下,高某是法定的物权人,所谓购买真实性可疑,即使有购房合同,应有标的和数量,买卖合同应有多名见证人,60多万在2019年只能买50多平方米的房,合同上的几个不可能真实的小写数字,应依法不能成立。二、从法律上,没有过户,即使有合同债权也不能取得新的物权,更不能对抗法院执行。

被告高某辩称:认可原告主张的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举证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商品房买卖合同》,证实杨某向山西融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购买房产情况。

2、《购房协议》,证实杨某向高某购买房产的情况。

3、高某收条、二维码收款账单、杨某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实高某收到杨某现金20万元、微信支付5000元、转帐支付43万元。

4、山西嘉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证明,证实位于太原市北河湾路75号的融田绿洲小区的房屋产权证正在办理中,由于相关手续不完善,无法办理过户手续。2019年9月至今,期间杨某多次咨询办理4-19-07房屋过户事宜,无法办理。

5、太原市杏花岭区融田绿洲小区业主委员会证明,杨某一直找相关人员或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因绿洲小区房屋产权手续不完善,无法办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高某于2011年12月27日,购买山西融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太原市北河湾路75号一幢4单元19层1907号房产一套,价款58万元(每平方米单价5466.54元),建筑面积106.1平方米,于2011年12月31日在太原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合同备案号为20091012557,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2019年9月10日,杨某以房价64.5万元购买了高某名下位于太原市北河湾路75号一幢4单元19层1907号房产一套,双方签订了购房协议,有该小区物业的阎志强为中间人。同日原告现金支付高某20万元,通过转帐支付43万元,用微信支付了5000元,总计63.5万元,剩余1万元约定过户后给付。因山西融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一直未能办理该房产的产权过户手续。李某与高某、李刚因借款合同发生纠纷,代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于2019年9月25日作出(2019)晋0923民初701号民事调解书,该生效的调解书确认“高某、李刚在2019年12月31日前归还李某借款八十万元”。李某于2020年1月3日,向代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8月13日,代县法院作出了(2020)晋0923执15号裁定书,裁定:“一、查封被执行人高某名下位于太原市北河湾路75号一幢4单元19层1907号房产一套,网上备案合同号20091012557。二、在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更所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2020年10月12日,杨某向代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代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了(2020)晋0923执异6号裁定书,裁定驳回杨某的执行异议请求。为此,原告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高某购买山西融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太原市北河湾路75号1幢4单元19层1907号房产一套,已支付全部价款且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虽未进行房屋产权登记,但其对该房产使用多年,且出售方并无异议,应认定其对该房产有处分权。高某在法院采取限制性措施前与杨某签订合同,将该房产出售给杨某,按照约定杨某占有该房产并已支付大部分房款(依照约定暂扣1万元,待房屋过户后支付),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并非因杨某自身原因造成,原告提出的执行异议请求应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解除对位于太原市北河湾路75号一幢4单元19层1907号房产的执行措施。

案件受理费51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长 罗文朝

审判员 韩建慧

审判员 赵丽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瑜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