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兰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告:杨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兰英与被告杨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王兰英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兰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兰英撤诉。
原告王兰英在诉讼过程中减少诉讼请求标的为100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原告王兰英已预交1025元),由原告王兰英负担。余款10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王兰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