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殿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五大连池市。
原告:刘春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五大连池市。
被告:赵志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五大连池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殿功、刘春艳与被告赵志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殿功、刘春艳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殿功、刘春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殿功、刘春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