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男,****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现住包头市;

审理经过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以昆检刑诉(20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米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1月7日00时52分许,被告人朱某醉酒后,驾驶黑色“北京现代”牌×××号小型轿车,沿本市昆区白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新光西路交叉口北200米处时,被昆区交管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中乙醇浓度为198.2mg/100ml。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朱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鉴定意见血中乙醇检验报告、到案经过、被告人朱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的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予以采纳。被告人朱某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且能够主动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朱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