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永敏。 申请执行人:刘小兵。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遵仲裁字第451号调解书,受理刘永敏与刘小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刘小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小兵银行存款人民币3万元; 二、采取前款执行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该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易大刚 审判员  邓雪梅 审判员  廖 戡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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