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永敏。 申请执行人:刘小兵。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遵仲裁字第451号调解书,受理刘永敏与刘小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刘小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小兵银行存款人民币3万元; 二、采取前款执行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该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易大刚 审判员 邓雪梅 审判员 廖 戡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林